引言

食品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是行为犯,掺入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危害结果实际发生。餐饮环节的非法添加、保健品的西药掺杂、食品原料的工业替代是高发场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系统梳理本罪的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

一、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包括:其一,法定范围,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所列物质;其二,名单制的判断路径,列入国家禁用物质名单的原料按有毒有害直接认定,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均在名单之列;其三,名单外物质的审查,未列入名单的物质的毒性认定需要专业鉴定,毒性与危害的专业评估,不宜简单以检测超标推定有毒有害;其四,非法添加物的常见类型,减肥保健品的西布曲明、酚酞,壮阳类产品的西地那非,卤味的工业亚硝酸盐超量使用,火锅的罂粟壳,养殖环节的禁用兽药;其五,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区分,前者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属行为犯,后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属危险犯,两罪的构成差异影响罪名的选择与举证结构;其六,有毒有害与不合格的界限,原料不合格但未达有毒有害程度的按不符合安全标准罪或行政责任处理,性质降格的辩护空间;其七,药品与食品的界限,宣称治疗功能添加药品成分的产品按有毒有害食品还是假药处理的竞合审查;其八,农兽药残留的性质,超限使用农兽药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评价范畴,使用禁用农兽药的进入有毒有害评价,边界随规范更新而变动。整体认定沿名单制加专业鉴定双轨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要件的认定与审查

明知要件的认定与审查包括:其一,销售者的明知要求,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本罪,明知是销售者责任的基础,生产环节的掺入行为无需另行证明明知;其二,明知的推定因素,进货渠道异常、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无索证索票、包装标识异常、曾被查处仍经营等综合推定,推定因素的组合强度审查;其三,销售者的合理审查义务,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义务的履行证明,履行了查验义务的善意销售者抗辩;其四,小商户的认知边界,个体经营者对原料成分的专业认知限度,对上游供应商的信赖基础;其五,环节角色的明细分层,生产商的直接故意、经销商的放任认知、终端餐饮的审查义务,明知程度的分层评价;其六,供货方隐瞒的影响,上游提供虚假检验报告、隐瞒添加事实的,下游明知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其七,电子产品渠道的特殊性,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审查义务与平台责任的边界;其八,仅供试制未流入市场的环节停止,试制样品未销售的处理与未遂评价。整体审查围绕查验义务加推定强度的对冲。

三、危害结果与情节认定

危害结果与情节认定包括:其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评价,轻伤以上、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情形的医学评价,因果关系的审查,疾病与食品掺入物的医学关联性论证;其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有毒有害原料的数量与毒性程度等情节标准;其三,特别严重的升格情形,致人死亡、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十年以上乃至死刑档的升格审查;其四,销售金额的计算,已售与未售的既未遂分割、赠品与试吃品是否计入、平台流水与实际成交的核对;其五,原料数量的计算,掺入物的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的关系核算;其六,多产品线的分割,合格产品线与涉案产品线的分割计算,防止全店流水并入犯罪数额;其七,危害结果的鉴定审查,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因果关系鉴定的专业性审查;其八,行政检验与刑事检验的衔接,抽检程序、样品保存、检验方法的规范性审查。整体认定围绕结果加金额加因果的审查。

四、食品安全犯罪辩护的实务要点

食品安全犯罪辩护的实务要点包括:其一,原料性质的定性审查,涉案物质是否属于名单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第一道审查,名单外物质申请毒理鉴定;其二,明知的分层抗辩,从进货查验履行、价格合理性、供应商资质三线论证善意经营,明知推定的对冲;其三,抽样程序的质证,抽检代表性、样品封存、检测方法的质疑,检测数据与指控物质的一致性核对;其四,因果关系的医学论证,危害结果与涉案食品的因果关系审查,既往病史、其他致害因素的排除论证;其五,数额的精细切割,销售金额、未遂金额、非涉案产品线的逐项剥离;其六,从犯与雇员的切割,受雇参与生产、不掌握配方的雇员作用评价与从犯主张;其七,退赔与公益损害修复,消费者的退赔、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协商履行,修复性从宽的争取;其八,合规整改的企业路径,食品企业涉案的溯源整改、供应商管理重建,企业合规与个人轻缓的联动;其九,行政与刑事的衔接,行政处罚事实与刑事指控的重复评价防范,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的审查;其十,缓刑与从业禁止的统筹,缓刑条件的铺陈与从业禁止令的范围协商,职业生存的长期规划。整体要点体现定性一线加明知对冲加修复从宽的方法。

实务操作清单

  1. 名单对照:第一时间对照禁用物质名单审查定性;
  2. 查验取证:收集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记录抗辩明知;
  3. 抽样质证:审查抽检程序与检测方法的规范性;
  4. 数额剥离:分割涉案与非涉案产品线的金额;
  5. 修复争取:以退赔与公益赔偿协商争取从宽。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办理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应当以定性审查加明知对冲加修复从宽为原则。第一时间对照名单与鉴定审查原料性质,以查验义务履行证据对冲明知推定,精细切割数额与因果,以退赔整改的修复性措施争取缓刑与轻缓处理。整个过程应做到定性精准、分层清晰、修复及时。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保存票证:完整保存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与供货方信息;
  • 配合溯源:积极配合问题食品的召回与溯源;
  • 主动退赔:尽早对消费者退赔并配合公益赔偿;
  • 理性预期:理解本罪行为犯构造与明知推定的严格性。

结论与建议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围绕原料定性、明知推定与危害因果三个支点展开,律师应当以名单对照、查验取证、数额切割的系统方法,为当事人争取罪名降格与轻缓处理。建议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留存凭证,涉案后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配合完成定性与修复的双重工作。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