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最常被追诉的下游罪名之一,大量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的当事人被卷入其中。该罪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系统梳理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与辩护要点。

一、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规范内涵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规范内涵包括:其一,明知的内容,行为人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包括明确知道与应当知道两个层次,明知的对象是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的犯罪细节;其二,明知的程度,通说与实务采概括性明知标准,不要求对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罪名、被害人、数额有确切认识,但要求认识到所帮助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其三,明知的时点,帮助行为实施时即有明知,事前通谋后参与分赃的按诈骗等上游罪共犯处理,事中加入且明知上游系犯罪的按帮信处理;其四,明知的推定,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稀缺,明知多依客观行为推定,司法解释列举了可认定明知的情形;其五,推定的可反驳性,推定属于允许反证的事实认定方法,当事人提出合理解释与相反证据的,推定即被推翻,这是帮信罪辩护的核心空间;其六,与诈骗共犯的界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事前通谋、深度参与分成的,构成诈骗共犯而非帮信,罪名的选择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整体内涵围绕概括明知加可反驳推定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明知推定的常见情形

司法解释与实务中明知推定的常见情形包括:其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告知记录是明知的最直接证据;其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平台运营者的怠于处置可推定明知;其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如收购银行卡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以规避监管的方式交付;其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其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七,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与避风港式辩解的冲突,行为人辩称不知情但以异常高价反复批量售卡的,辩解难获采信;其八,其他情形的兜底认定,实务中还会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上游的关系、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其九,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类案件的特有推定,如声称办卡贷款却将卡及绑定手机、U盾整套装卡交给他人,明知或应知的认定较为容易成立;其十,刷脸验证、虚假诉讼配合过账等新型帮助行为的明知判断,需结合行为的专业性、异常程度个案审查。推定情形越典型,反驳的难度越大,但反驳空间始终存在。

三、主观明知的反驳路径

主观明知的反驳路径包括:其一,认知能力的限缩主张,当事人的年龄、学历、职业背景、网络认知水平决定其难以认识到他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如偏远地区务工人员对两卡使用的违法性缺乏认知;其二,交易合理性的论证,以正常市场价格、正常用途说明交易,如出租银行卡用于正常收款、租金与市场水平相当,反驳价格明显异常的推定;其三,用途说明的证据固定,收集当事人与相对方的聊天记录,证明对方虚构了正常用途,当事人被欺骗的属于缺乏明知;其四,获利情况的核查,获利微小、未参与分赃、与上游无固定联系的,弱化明知推定的支撑;其五,行为样态的还原,还原当事人一次性、被动性、无技术含量地提供帮助的过程,与持续、主动、深度参与相区分;其六,上下游犯意联络的切断,证明当事人与上游犯罪人之间无通谋、无共谋记录,反驳诈骗共犯的指控方向,同时弱化帮信明知;其七,双重明知的区分主张,区分明知他人从事违法活动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前者不足以构成帮信罪的明知;其八,经验法则的反向运用,以当事人的生活半径、行业常识说明其对支付结算异常的不可认知性;其九,类案与指导观点的援引,援引因明知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宣告无罪的类案与检察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其十,认罪认罚的分层预案,明知辩护空间不大的,及时转向帮信罪内争取从宽,避免罪名升格为诈骗共犯的更大风险。整体路径体现认知限缩加合理反驳的思路。

四、帮信罪辩护的实务要点

帮信罪辩护的实务要点包括:其一,罪名的第一道防线,坚决审查指控罪名是否应当从帮信升格为诈骗、掩隐等重罪共犯,罪名的轻重层级是量刑的最大变量;其二,支付结算数额的核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才达到情节严重,审查流水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距,剔除重复计算与非结算性走账;其三,卡数与流水的关系审查,出售出租银行卡五张以上可入罪,审查卡的归属、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性;其四,上游犯罪的查明程度,上游犯罪虽未判决但须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上游无法查明的应主张事实不清;其五,获利证据的固定,获利数额影响罚金与量刑评价,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其六,初犯偶犯与认罪态度的组合运用,帮信罪多为三年以下轻罪,认罪认罚加退赃加初犯的组合可以争取缓刑乃至相对不起诉;其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单次、小额、无明知的出借卡行为可能仅属行政违法,主张不构成犯罪;其八,与掩饰隐瞒罪的界分审查,事后协助转移资金的按掩隐处理更重的,审查犯罪所得与犯罪工具的属性区分;其九,羁押必要性的一体推进,轻罪案件尽早申请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后续不起诉留出空间;其十,再犯风险的合规修复,指导当事人注销异常账户、配合断卡行动整改,以行动修复社会危险性评价。整体要点体现罪名防线加数额核算加从宽组合的方法。

实务操作清单

  1. 认知限缩:以年龄学历职业背景论证认知能力不足;
  2. 价格论证:以市场合理价格反驳异常交易推定;
  3. 证据固定:固定用途说明与聊天记录切断犯意联络;
  4. 数额核算:剔除重复走账核减支付结算金额;
  5. 从宽组合:退赃退赔加认罪认罚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办理帮信罪案件,应当以认知限缩加合理反驳加从宽组合为原则。围绕认知能力、交易合理性、犯意联络三个支点反驳明知推定,同步核算支付结算数额与卡数,守住帮信罪罪名不升格的防线,并以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组合争取相对不起诉或缓刑。整个过程应做到反驳有据、数额精确、程序及时。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保存记录:保存与交易相对方的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
  • 如实说明:如实说明办卡、卖卡的原因与对用途的了解程度;
  • 主动退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体现认罪悔罪态度;
  • 理性预期:理解明知推定的证明方法与反驳难度。

结论与建议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可反驳的推定事实,律师应当以认知能力、交易合理性、犯意联络为支点系统反驳,同时守住罪名不升格、数额不虚高的两道防线,并以从宽情节组合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完整保存交易记录与沟通凭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配合完成明知反驳与从宽争取。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