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电子数据是数字时代刑事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形式之一,其完整性直接关系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采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二条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本文系统梳理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的辩护审查实务,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参考。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框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证据种类,其中"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首次在《刑事诉讼法》层面确立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其一,电子数据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信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浏览记录、博客等)、移动通信信息(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等)、电子设备存储信息(电脑文件、文档、图片、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区块链、智能合约等);其二,与视听资料的区分,电子数据与传统视听资料的界分主要在存储形式——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可被复制、修改、传输;其三,与书证的区分,电子数据与传统书证的区别主要在数字化与可篡改性;其四,《高法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二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收集、鉴真作出细则规定;其五,完整性校验的关键地位,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易因操作不当产生"污染",完整性校验成为证据真实性的核心审查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八十九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操作日志等反映行为人行为情况的电子数据;(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二、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核心审查要素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应当从原始介质、提取过程、保管链条三个维度展开:其一,原始介质的真实性审查,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手机、电脑、服务器、存储卡等)应当随案移送或封存,作为完整性校验的源头;未随案移送原始介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法庭质证;其二,提取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注明提取方法、提取时间、提取地点,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必要的备份与防篡改处理;其三,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审查,电子数据自提取后至法庭出示期间,应当有完整的保管记录,包括经手人、保管时间、保管条件等;其四,哈希值校验的运用,哈希值(数字指纹)是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核心校验工具——同一文件的不同拷贝应当有相同的哈希值,不同哈希值意味着文件被修改;其五,时间戳的运用,可信第三方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可以作为电子数据生成时间、未被篡改的证明;其六,技术鉴定的引入,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其七,公证保全的运用,对需要保全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三、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常见辩护理由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常见辩护理由包括:其一,原始介质未随案移送的辩护,对应当随案移送但未移送的原始介质,主张该电子数据可能存在篡改或伪造的风险,证据真实性存疑;其二,提取过程不合法的辩护,对未按法定程序提取、未由二名侦查人员提取、未进行备份的,主张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应当排除;其三,保管链条断裂的辩护,对保管链条出现断裂(经手人不明、保管时间不明、保管条件不明等)的电子数据,主张证据真实性存疑;其四,哈希值不一致的辩护,对侦查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与原始介质中数据哈希值不一致的,主张该电子数据被修改,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其五,污染来源不明的辩护,对案件中可能存在病毒、不当操作、外部入侵等污染来源的,主张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六,技术鉴定异议的辩护,对技术鉴定意见提出的程序、方法、结论异议,主张电子数据完整性存疑;其七,公证保全合法性异议的辩护,对公证保全的程序、主体、技术手段合法性提出异议。整个辩护理由体系体现"原始—提取—保管—哈希—污染—鉴定—公证"的多维度。
四、电子数据辩护的实务操作要点
电子数据辩护的实务操作要点包括:其一,阅卷时的系统性审查,对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逐份审查,登记台账,记录完整性审查意见;其二,专业支持的引入,对复杂电子数据案件,应当引入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或委托技术鉴定,提升辩护的专业性;其三,排除申请的明确提出,对完整性存在重大疑问的电子数据,应当及时提出排除请求,并附基础证据说明;其四,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审查,电子数据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孤立的电子数据可作为辩护切入点;其五,新证据的收集,对可能证明电子数据被篡改或伪造的新证据,应当及时收集并提交;其六,与程序违法的联动,对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引发的后续证据,主张排除;其七,与被告人供述的比对,对被告人供述与电子数据存在矛盾的,应当作为翻供辩护的切入点。整个要点体现"审查—专业—排除—印证—新证—联动—比对"的实务链条。
实务操作清单
- 原始介质审查:审查原始介质是否随案移送与未篡改;
- 提取程序审查: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 保管链条审查:审查电子数据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 哈希值校验:对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确认完整;
- 排除请求:对完整性存疑的电子数据提出排除请求。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完整性辩护,应当以"原始介质审查—提取程序审查—保管链条审查—哈希值校验—排除请求"为原则。系统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链条,必要时引入专家辅助人或委托鉴定,对完整性存在重大疑问的电子数据及时提出排除请求。整个过程应做到严谨、专业、有据。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保留原始介质:保留涉案电子设备与原始介质;
- 不要清理数据:不要主动清理可能涉及案件的电子数据;
- 提供线索:提供可能证明电子数据被篡改的线索;
- 配合审查:配合律师开展电子数据完整性审查。
结论与建议
电子数据是数字时代刑事案件的核心证据形式,其完整性直接影响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律师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与《高法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二条为基础,系统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对存在重大疑问的电子数据提出排除请求,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或家属保留涉案电子设备,配合律师开展电子数据完整性审查。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