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最具深远影响的制度变革之一。其要义在于让侦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的证明标准展开,让庭审真正成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环节。对辩护工作而言,这一改革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围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相关改革文件,律师应当把握庭审实质化的辩护运用路径。

一、改革的核心内涵与制度目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涵包括:其一,证明标准的中心地位,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均应以审判的定罪标准为标尺,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得带病起诉、带病审判;其二,庭审的实质化,事实调查、证据展示、控辩对抗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改变庭审走过场、判决依赖卷宗的状况;其三,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改变书面笔录主导庭审的局面;其四,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通过庭审把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定罪轨道。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上述要求作出系统部署,相关内容已体现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制度之中。整个改革指向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地位。

二、改革的制度支柱与法律依据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制度支柱在现行法上已有扎实依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证据裁判与口供补强规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则规定证人出庭的法定情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制度、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制度共同构成庭审实质化的程序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庭审实质化对诉讼格局的重塑

庭审实质化对诉讼格局的重塑体现在多个层面:其一,侦查取证的规范化倒逼,侦查机关以审判证明标准组织取证,同步录音录像、见证人制度、笔录规范化等要求全面强化,取证瑕疵的暴露概率随之上升;其二,控诉证明责任的凸显,公诉人需要在庭审中实质性完成举证,接受辩方的交叉质证,指控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更易被检验;其三,卷宗中心主义的松动,判决更多地建立在当庭查明的证据之上,书面笔录的证明力相对下降,当庭证言、当庭质证的价值上升;其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强化,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在庭审中获得更充分的行使空间,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为当事人提供了当面检验不利证据的机会。整个重塑让庭审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对抗。

四、辩护的应对与运用策略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辩护工作的应对策略包括:其一,质证的实质化准备,围绕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设计发问提纲,充分行使交叉询问权利,把庭审对抗做实;其二,证人出庭申请的策略运用,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言有异议的,依法申请证人出庭,推动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当庭证言与庭前笔录矛盾的,主张以当庭证言为准并系统论证;其三,对侦查卷宗的深度审查,取证规范化要求的提高意味着侦查瑕疵的可发现性提高,应当以更细致的阅卷发掘程序与证据问题;其四,庭前会议的充分利用,利用庭前会议解决证据展示、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出庭名单等程序问题,为庭审对抗扫清障碍;其五,认罪认罚案件的平衡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并行不悖,对认罪认罚案件仍应确保事实认定的自愿性与准确性,对不认罪案件则应依托实质化庭审展开充分对抗;其六,辩护方案以庭审为中心重构,从证据审查、发问设计、质证意见到辩论意见,形成以庭审检验为轴心的完整链条。整个策略应当将制度红利转化为当事人权益的实际保障。

实务操作清单

  1. 实质质证:围绕出庭证人鉴定人设计发问提纲;
  2. 申请出庭:对重大证言异议依法申请证人出庭;
  3. 深挖卷宗:以更细致的阅卷发掘取证瑕疵;
  4. 用好庭前会议:将程序争议解决在庭前;
  5. 区分案件:对认罪认罚与不认罪案件分别构建方案。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理念,应当以“庭审为轴、对抗为形、证据为基”为原则。以庭审检验为轴心重构辩护方案,通过发问、质证、辩论的实质对抗检验指控体系;以扎实的证据审查为对抗提供弹药,将改革所释放的程序空间转化为具体案件的辩护成果。整个过程应做到专业、充分、有据。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重视庭审:庭审是决定性环节,认真做好庭前准备;
  • 行使权利:依法行使质证、陈述等诉讼权利;
  • 理性选择:是否认罪认罚应在律师帮助下慎重权衡;
  • 信任程序:相信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配合律师工作。

结论与建议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塑了刑事诉讼的运行逻辑,庭审的实质对抗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战场。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充分准备庭审、依法行使权利,让庭审实质化改革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力量。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