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侦查讯问合法性实施法律监督的前置防线,也是辩方在侦查阶段撬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抓手。该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范确立。本文系统梳理刑事案件中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辩护运用。

一、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制度定位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观看讯问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该制度的定位包括:其一,监督关口前移,将非法证据排除的关口从审判阶段前移至侦查终结前,实现源头治理;其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仅适用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一般案件不适用;其三,核查主体的特定性,由人民检察院开展核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其四,核查方式的多元性,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观看讯问录音录像等;其五,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衔接,核查发现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为后续排除程序奠定基础;其六,辩护律师参与的制度空间,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法定核查方式,为律师介入创造了明确通道。整体制度体现"关口前移—检警制约—律师参与"的程序保障逻辑。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内容摘要):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观看讯问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经核查,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二、核查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核查程序的启动与运行包括:其一,启动的自动性,对符合范围条件的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开展核查,不以申请为前提;其二,辩护律师的推动作用,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核查申请或意见,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与材料,推动核查实质化;其三,核查的时点,核查在侦查终结前进行,律师应当在获悉案件即将侦查终结时及时提交意见;其四,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运用,检察人员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当面核实讯问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形;其五,观看录音录像的运用,检察人员通过观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重点核对笔录与录像是否一致、讯问是否规范;其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运用,律师应当提交系统的书面意见,载明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线索;其七,核查记录的形成,核查过程应当形成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其八,核查结果的处理,经核查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其九,核查与批捕、起诉的联动,核查结论影响批捕与起诉阶段对证据合法性的评价。整体运行体现"依职权启动—律师推动—多元方式—结果处理"的程序链条。

三、核查结果的处理与排除衔接

核查结果的处理与排除衔接包括:其一,未发现非法取证情形的处理,核查未发现问题的,讯问证据进入后续诉讼程序,但核查结论不排斥审判阶段的排除申请;其二,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处理,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原供述的证明力受到影响;其三,重新取证的合法性要求,重新取证时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告知后自愿供述的方可使用;其四,与庭前会议的衔接,核查发现的线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作为排除申请的基础材料;其五,与检察监督的衔接,对侦查机关不落实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纠正违法程序;其六,与国家赔偿、追责的衔接,核查确认刑讯逼供构成违法的,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供依据;其七,核查材料的辩护利用,律师可以申请调取核查记录、核查结论作为辩护证据;其八,二审与再审的延伸,一审未依法核查或未处理核查发现的线索的,可以作为程序违法的上诉、申诉理由。整体衔接体现"纠正—重取—排除—追责"的递进机制。

四、核查制度的辩护运用要点

核查制度的辩护运用要点包括:其一,适用条件的主动对照,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核查范围;其二,核查意见的及时提交,在侦查终结前向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或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核查意见;其三,线索的具体化,意见应当载明涉嫌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具体线索,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同监室证人名单等材料;其四,与会见工作的配合,律师会见时固定当事人对讯问过程的陈述并形成笔录;其五,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申请,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与笔录比对,找出不一致之处;其六,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组合,核查期间可同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七,核查结果的跟踪,跟踪核查进展与结论,获取书面结论或记录其去向;其八,后续程序的延续,将核查线索延续至批捕意见、起诉意见与庭前会议的排除申请;其九,监督救济的运用,对应当核查而未核查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履行监督职责;其十,证据体系的影响评估,评估核查与重新取证对控方证据体系的冲击,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整体要点体现"对照范围—及时提交—线索具体—跟踪结果—延续程序"的方法。

实务操作清单

  1. 范围对照:对照判断本案是否属于重大案件核查范围;
  2. 意见提交:侦查终结前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3. 线索具体:载明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线索;
  4. 录像比对: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与笔录精细比对;
  5. 程序延续:将核查线索延续至批捕、起诉与排除程序。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运用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应当以"范围对照—意见提交—线索具体—录像比对—程序延续"为原则。主动对照核查范围,在侦查终结前及时提交具体化的书面核查意见,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精细比对,跟踪核查结果并将线索延续至后续排除程序。整个过程应做到主动、具体、及时。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及时反映:第一时间向律师反映讯问中的违法情形;
  • 保留痕迹:注意保留伤情、体检报告等客观痕迹;
  • 如实陈述:向检察人员核查时如实陈述讯问经过;
  • 配合律师:配合律师固定线索与提交核查意见。

结论与建议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前置防线,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与运行程序,通过及时提交具体化意见、调取比对录音录像、跟踪核查结果、延续排除程序等方法,充分发挥该制度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在遭遇非法取证时及时向律师反映,配合固定线索,依法启动核查程序。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