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证据法上的重要分类,对证据的证明力与运用方式具有直接影响。围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界分及运用规则。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基本概念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即第二手以上的证据。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形成是否经过中间环节。原始证据因为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的复制与转述,其真实性、可靠性相对较高。传来证据因为经过中间环节的复制与转述,可能因中间环节的操作、传递而产生失真、变形甚至错误。司法实践中,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证人亲眼所见、被害人亲身经历等属于原始证据;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复印件、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等属于传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八)辨认笔录;(九)侦查实验笔录;(十)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与优先性
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体现为优先性与排他性:其一,优先性,办案过程中应当尽量收集、调取原始证据,而非复制品、复印件;其二,排他性,对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对书证应当调取原件;其三,原物原件的保管,原物原件调取后应当依法妥善保管,确保诉讼过程中可以出示、辨认;其四,复核权,被告人、辩护人对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享有复核权,应当提供条件供其辨认;其五,特殊情况处理,对原物原件无法调取、不便搬运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调取复制品、复印件,但应当在笔录中说明原因。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重视原物原件的调取与运用,对仅有复制品、复印件的,应当评估其证明力。
三、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与限制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体现为限制性与补强性:其一,限制性,对传来证据的采信应当慎重,对不能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的传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二,补强规则,对书证的复印件、复制品应当与原件核对,对证人证言的转述应当尽量找到原始证人作证;其三,传闻规则的适用,对证人转述他人所见所闻的,应当尽量找到原始证人,确有困难的,应当说明无法找到原始证人的原因;其四,技术性复制,对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技术性复制证据,应当结合原始载体进行审查;其五,传闻例外的情形,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存在部分传闻情形,但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综合判断。整个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注重补强与印证。
四、辩护运用与实务策略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辩护运用与实务策略包括:其一,原始证据的争取,对关键证据的复制品、复印件,申请法院调取原物原件,对无法调取的依法提出证明力异议;其二,传来证据的质疑,对仅有传来证据而无原始证据印证的关键事实,主张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三,复制品与原件的比对,对书证复制品与原件的不一致之处提出质证意见;其四,转述证言的补强申请,对传来证人证言,申请传唤原始证人出庭作证;其五,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对电子数据复制件的完整性、原始存储介质的可调取性进行审查;其六,证明力大小的抗辩,对原物原件与复制品并存时各自证明力的差异提出抗辩。整个辩护运用应当注重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精细审查与策略组合。
实务操作清单
- 审查来源:审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 争取原件:对关键证据争取原物原件的调取;
- 提出异议:对仅有传来证据的关键事实提出证明力异议;
- 申请补强:对传来证人证言申请原始证人出庭;
- 综合判断:综合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印证情况。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办理涉及证据分类的案件,应当以"原件审查、补强分析、精细运用"为原则。细致审查每一份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对关键证据争取原物原件的调取,对仅有传来证据的关键事实主张证明力不足。整个过程应做到专业、精细、有据。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保留原件:保留相关书证、物证的原件;
- 提供线索:提供可能存在的原始证据线索;
- 配合审查:配合律师开展证据原件的审查工作;
- 及时反映:发现证据疑点及时委托律师提出异议。
结论与建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界分与运用关系到证据证明力与案件事实认定。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了解相关规则,配合律师开展证据原件的审查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