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特殊受贿犯罪,其主体与行为方式均不同于普通受贿罪。围绕《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律师应当系统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两类主体:其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其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如数额较大一般为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的精细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解析包括:其一,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关系密切的人(情人、同学、朋友、同事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关系密切的人;其二,主观要件,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其三,客观要件,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其四,客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中"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是实务难点,应当结合交往程度、利益关联、社会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利用影响力"的认定要求影响力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
三、与受贿罪共犯的界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分包括:其一,通谋有无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通谋的,构成受贿罪共犯;不存在通谋、仅利用其影响力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二,利益共享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贿赂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共犯;独立索取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三,职务介入方式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利用职务行为配合的,可能构成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而行为人利用其影响力的影响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四,离职人员情形,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界分的实质在于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
四、辩护要点与策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的辩护要点与策略包括:其一,主体要件的辩护,对不属于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的,主张不符合主体要件;其二,影响力关联的辩护,对影响力与职务行为之间缺乏实质关联的,主张不构成犯罪;其三,通谋不存在的辩护,对未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主张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同时,审查是否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四,不正当利益的审查,对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进行审查;其五,数额认定的辩护,对涉案数额的计算依据进行审查;其六,情节较轻的争取,对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案件,争取从宽处理;其七,与家属的沟通,案件涉及家属的,做好家属的法律咨询与风险提示。整个辩护策略应当注重要件审查与从宽争取。
实务操作清单
- 审查主体:审查是否属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 审查影响力:审查影响力与职务行为的实质关联;
- 审查通谋:审查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无通谋;
- 审查数额:审查涉案数额的认定依据;
- 争取从宽:对情节较轻的依法争取从宽处理。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办理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应当以"要件审查、界分分析、从宽争取"为原则。细致审查主体、影响力关联、通谋有无等要件,准确界分本罪与受贿罪共犯;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争取从宽处理。整个过程应做到专业、精细、有据。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了解界限: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律界限;
- 如实陈述: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与交往;
- 提供材料:提供与请托事项相关的材料;
- 配合律师:配合律师开展要件审查与辩护工作。
结论与建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特殊的主体与行为构造。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情况,配合律师开展精细辩护,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