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而"重复性供述"是否一并排除,是该规则适用中的核心难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准确把握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与辩护运用路径。
一、重复性供述排除的规范框架
重复性供述排除的规范框架可从三个层面把握:其一,《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五条确立了"一并排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讯逼供作出供述后,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其二,《高法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重申该原则,并对"影响已经消除"的判断作出细化;其三,《高检刑诉规则》第六十八条从检察工作角度规定了同样规则,明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处理;其四,排除的范围限定于"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不包括完全独立的、不同来源的供述;其五,"应当排除"是强制性规定,法官无裁量空间。整个框架体现"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失效"的核心理念,并对侦查程序作出强制性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重复性供述排除的例外情形
重复性供述排除设有两项明确例外:其一,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后自愿供述的情形,侦查机关确认或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重复性供述可作为证据使用;其二,检察、审判阶段讯问后自愿供述的情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重复性供述可作为证据使用。这两项例外的法理基础是"程序违法的污染已经消除"——更换讯问人员并明确告知权利,可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意志的强制影响已经中断;检察、审判阶段的独立讯问提供再次告知与自愿性确认的机会,因此重复性供述的证明力恢复。例外适用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的程序证据证明"更换人员、告知权利、自愿供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
三、辩方启动重复性供述排除的方法
辩方启动重复性供述排除的方法包括:其一,第一次讯问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明,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同监室证人、看守所体检记录等基础证据,主张第一次供述系非法取证取得;其二,重复供述的关联性证明,明确后续供述与第一次供述在内容、表述、关键事实点上的高度雷同,证明系受第一次影响而作出;其三,例外情形不成立的论证,针对控方主张的"更换人员+告知权利",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中讯问开始时的告知是否完整,更换人员是否实际发生且是否事先告知权利;其四,检察阶段讯问的审查,审查检察人员在提讯时是否告知权利与认罪的法律后果,提讯笔录的告知记录是否规范;其五,审判阶段讯问的审查,审判阶段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时,辩方应明确主张庭前供述系受刑讯逼供影响,要求排除。整个方法以"基础违法—重复雷同—例外不成立"的递进式论证为骨架。
四、排除程序中的实务问题应对
排除程序中的实务问题应对包括:其一,举证责任的把握,辩方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提供初步证据(线索)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检察院,由其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事实——检察人员应当对讯问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其二,庭前会议的运用,辩方应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排除请求并附基础证据,争取法官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决定;其三,多次重复供述的处理,第一次供述被认定非法后,后续多次重复供述原则上均应一并排除,除非例外情形完整成立;其四,认罪认罚与排除的衔接,即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前供述若系非法取得仍应排除,认罪认罚不能成为规避排除的工具;其五,与翻供的衔接,辩方应明确区分"翻供"与"排除请求"——前者主张原供述不属实,后者主张原供述取证违法;其七,辩护词的体系化呈现,将排除请求与其他辩护理由整合,凸显排除请求对全案证据体系的影响。整个应对贯穿"非法—排除—重构"的逻辑主线。
实务操作清单
- 初步证据:提供刑讯逼供的初步线索(伤痕、同录、证人);
- 雷同证明:对比重复供述与首次供述的内容关联;
- 例外否定:论证更换人员与告知权利不成立;
- 程序运用:在庭前会议中先行提出排除请求;
- 体系呈现:将排除请求与全案辩护整合呈现。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应对重复性供述问题,应当以"基础违法锁定、雷同关联证明、例外情形否定、程序时机把握"为原则。第一时间固定刑讯逼供线索,系统对比重复供述的雷同性,针对控方例外主张逐项否定,并在庭前会议中先于庭审提出。整个过程应做到严谨、主动、有据。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及时反映:第一时间向律师反映讯问中的违法行为;
- 保留证据:保留伤痕、录音等刑讯逼供相关证据;
- 如实陈述:如实陈述讯问的具体过程与压力;
- 配合调查:配合律师开展后续排除程序。
结论与建议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武器,律师应当准确运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五条与《高法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在排除程序中发挥关键作用。建议当事人或家属第一时间反映违法行为,律师系统固定线索并启动排除程序,依法维护供述的真实自愿性。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