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会见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本文系统梳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受阻的救济与执业保护,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参考。

一、律师会见权的法律框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介入,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会见权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律师会见无需许可;会见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该条款确立了会见权的核心制度:其一,会见权的普遍性,除三类特殊案件外,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无需批准;其二,三类特殊案件的许可要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三,会见时不被监听,会见应当在不被监听的环境下进行;其四,阅卷权的衔接,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其制度体现"会见权普遍—三类特殊—不被监听—阅卷衔接"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时,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

二、会见权受阻的常见情形

会见权受阻的常见情形包括:其一,拒收"三证"的,对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拒绝接收的,应当指出并要求办理;其二,拖延安排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的当日安排会见,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指出;其三,以非法定理由拒绝会见的,以"领导不在""手续不全""案件特殊"等非法定理由拒绝的应当指出;其四,会见被监听的,对会见过程进行监听(包括人工监听、电子监听、设备监听等)的应当指出;其五,会见被限制时间的,无正当理由限制会见时间的应当指出;其六,会见被限制内容的,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谈内容作不当限制的应当指出;其七,对通信权的不当限制,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作不当限制的应当指出;其八,对三类案件"必要性"判断的滥用,对三类案件以"无必要"为由拒绝会见的应当指出。整个情形体系体现"证件、安排、监听、时间、内容、通信、必要性"的多维度。

三、会见权受阻的救济途径

会见权受阻的救济途径包括:其一,向看守所提出异议,立即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提出异议,要求改正;其二,向驻所检察室反映,看守所内驻有人民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可以向检察室反映问题;其三,向看守所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对看守所不改正的,可以向看守所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其四,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可以向律师执业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其五,向律师协会反映,可以向律师协会反映情况,由律师协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其七,申请行政复议,对会见权被侵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八,控告与举报,对违法拒绝会见的责任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控告举报;其九,国家赔偿的可能性,对违法拒绝会见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其十,执业保护申请,对会见权频繁受阻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执业保护。整个救济体现"看守所—检察—上级机关—司法行政—律协—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的体系。

四、律师会见权执业保护的实务要点

律师会见权执业保护的实务要点包括:其一,执业权利的主动行使,律师应当主动行使会见权,遇到阻碍时主动启动救济;其二,证据的固定与保留,对会见权受阻的过程作证据固定,包括时间、地点、被拒内容等;其三,规范执业,律师应当规范执业,避免因自身不规范行为导致会见受阻;其四,会见前的准备,会见前充分准备,避免因材料不全或程序不规范导致会见被拒;其五,与看守所的沟通技巧,与看守所工作人员保持良好沟通,避免对立;其六,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与案件侦查人员保持必要的沟通,争取侦查阶段就能行使会见权;其七,团队协作,对会见权严重受阻的案件,可以由团队协作开展执业保护;其八,执业保护的体系化,对持续性会见权受阻,应当建立系统化、文件化的执业保护体系;其九,多机关的协调,对会见权受阻涉及多个机关的,应当协调多个机关解决;其十,公开与不公开的把握,对会见权受阻的反映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应当根据情况把握。整个要点体现"主动行使—证据固定—规范执业—沟通技巧—团队协作—体系化"的体系。

实务操作清单

  1. 主动行使:主动行使会见权并主动启动救济程序;
  2. 证据固定:对会见受阻过程作证据固定与保留;
  3. 规范执业:规范自身执业行为避免因不规范受阻;
  4. 多渠道反映:通过检察室、司法行政、律协多渠道反映;
  5. 执业保护:对持续性受阻建立体系化执业保护。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开展会见权执业保护工作,应当以"主动行使—证据固定—规范执业—多渠道反映—体系化保护"为原则。主动行使会见权,对会见受阻过程作证据固定,规范自身执业行为避免因不规范受阻,通过检察室、司法行政、律协等多渠道反映,对持续性受阻建立体系化执业保护。整个过程应做到严谨、规范、有耐心。

对律师同行的建议

  • 主动行使:主动行使会见权不轻易放弃;
  • 证据固定:对会见受阻作详细的证据固定;
  • 沟通技巧:掌握与看守所的沟通技巧避免对立;
  • 团队协作:对会见权严重受阻建立团队协作机制。

结论与建议

会见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律师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为基础,准确把握会见权的法律框架,对会见权受阻的情形作精细识别,主动启动多渠道救济程序,建立体系化执业保护机制。建议律师同行主动行使会见权、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掌握沟通技巧、建立团队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律师的会见权。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