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遏制刑讯逼供与程序违法的核心制度。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从整体运用视角系统梳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路径,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参考。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构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款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其一,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是强制性规定;其二,瑕疵证据的可补正,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其三,严重违法情形的强制性排除,对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其四,配套规定的体系化,《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言词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的补正、举证的移转、庭前会议的运用、审判阶段的处理作出系统规定;其五,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的庭前会议制度、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检察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共同形成完整的体系。整体体系体现"言词绝对排除—瑕疵可补正—严重违法必排除—配套体系化"的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整体启动方法
非法证据排除的整体启动方法包括:其一,线索与初步证据的把握,辩方应当提供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线索或初步证据,包括伤痕、同录、证人证言、看守所体检记录等,线索应当具体而非笼统;其二,启动时机的把握,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并在庭前会议中明确,争取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对在庭审中新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可以当庭提出;其三,举证责任的移转,辩方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控方,由控方证明取证合法性;其四,控方说明义务的把握,控方应当对讯问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包括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人员的情况说明、看守所的体检记录等;其五,庭前会议的运用,庭前会议是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程序,辩方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明确表达排除请求并附证据线索;其六,庭审中的程序安排,对控方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应当当庭作出排除决定;其七,多项排除请求的组合运用,对一个案件中多项非法取证行为,应当逐项提出排除请求,避免笼统。整个启动方法以"线索明确—程序规范—举证移转—庭审决定"为核心。
三、不同类型证据的排除运用
不同类型证据的排除运用各有侧重:其一,言词证据(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关注是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重点是同步录音录像的核对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审查;其二,物证书证的排除,关注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以申请补正或合理解释,控方不能补正的应当排除;其三,鉴定意见的排除,关注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的合法性,对有重大疑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排除;其四,视听资料的排除,关注收集、制作、保管过程的合法性,对可能经过剪辑、伪造的应当排除;其五,电子数据的排除,关注取证程序、保管链条、完整性等,对不完整的电子数据可以提出排除;其六,辨认笔录的排除,关注辨认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规辨认的结果应当排除;其七,现场勘查笔录的排除,关注见证人参加、现场物品完整记录等程序,对程序违法的可以提出排除。整个运用体现"类型化—重点—程序—完整性"的多维度。
四、非法证据排除与整体辩护的衔接
非法证据排除不是孤立的辩护策略,而是与整体辩护体系紧密衔接:其一,排除请求的提出与其他辩护理由的结合,对无罪辩护案件,排除关键口供可以瓦解指控体系;对罪轻辩护案件,排除部分证据可以影响量刑情节;其二,排除成功的后续辩护,排除成功后应当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提出新的辩护观点;其三,排除失败的救济,对一审排除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在二审中再次提出,并主张排除失败的程序后果;其四,证据链的整体审视,对排除后的证据链重新评估,是否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五,法庭质证的整体规划,将排除请求与质证意见整体规划,先排除关键证据再展开质证;其六,与被告人供述翻供的衔接,对被告人翻供的案件,应当结合非法取证排除请求一并主张;其七,与庭前会议的衔接,庭前会议是解决排除请求的关键阶段,应当充分准备。整个衔接体现"策略协同—证据审视—程序衔接—整体辩护"的体系。
实务操作清单
- 线索收集:第一时间收集非法取证的线索与初步证据;
- 程序启动: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排除请求;
- 分类运用:按言词、物证、鉴定等分类展开排除运用;
- 庭审争取:在庭审中争取当庭作出排除决定;
- 整体衔接:将排除请求与整体辩护体系系统衔接。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应当以"线索收集—程序启动—分类运用—庭审争取—整体衔接"为原则。第一时间收集非法取证线索,按程序规范提出排除请求,对言词证据、物证、鉴定意见等分类运用,争取庭审中作出排除决定,并将排除请求与整体辩护体系系统衔接。整个过程应做到严谨、专业、有据。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 及时反映:第一时间向律师反映讯问中的违法行为;
- 保留证据:保留伤痕、录音、笔录等证据;
- 如实陈述:如实陈述讯问的具体过程;
- 配合律师:配合律师开展排除请求程序。
结论与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律师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基础,准确把握规则的体系构成与启动方法,按类型化方式运用排除请求,并将其与整体辩护体系系统衔接。建议当事人在讯问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律师反映,配合律师开展证据固定与排除请求程序。
重要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具体案件应以完整材料和现行法律为基础分析。如需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