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责任主义是现代刑法的基石之一——只有当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具有主观罪过,且在当时的情境下能够期待其作出合法行为时,才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关注的就是后者:在具体情境下,是否能够期待行为人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即在那种极端情境下,任何人都难以作出合法选择),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是不公正的。这一理论虽在我国刑法中未明确成文化,但其精神在紧急避险、胁从犯等制度中有所体现,是辩护律师在特殊案件中可资运用的重要理论资源。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涵
(一)理论的起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的"癖马案":马车夫驾驭一匹习惯性甩尾的马,多次提醒雇主更换未果,因生计所迫继续驾驭,最终马甩尾伤人。法院认为,马车夫虽有过失,但在当时的处境下(不驾驭就会失业,难以养家),不能期待其放弃驾驶,故不处罚。这一判决确立了"不能期待合法行为则无责任"的理念。
(二)理论的核心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是:责任以能够期待行为人合法行为为前提。如果在具体情境下,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别无选择、不可能作出合法行为,或者合法行为对其而言意味着难以承受的重大牺牲,就不能期待其合法行为,因而缺乏责任的基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理论的根据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根据是责任主义和人性尊严——刑法只能要求人们做力所能及的事,不能强人所难;让在极端困境下别无选择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既不公正,也有悖人性尊严。
二、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一)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为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的本质,就是在两种义务冲突时,不能期待行为人忍受更大的损害,故法律豁免其责任。这是期待可能性精神在违法阻却领域的体现。
(二)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者因受到胁迫,其意志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期待其反抗胁迫的难度增大,故法律予以宽宥。这是期待可能性在量刑领域的体现。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能抗拒"就蕴含着期待可能性的考量。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场景
(一)义务冲突
当行为人同时面临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义务,履行一义务必然违反另一义务,且无法兼顾时,履行优越义务而违反次要义务的,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律师应当论证义务的冲突性、优越义务的正当性。
(二)受胁迫实施行为
行为人在本人或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其意志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期待其冒生命危险反抗胁迫过于苛刻。律师可以主张缺乏期待可能性,争取减轻、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极度困境下的行为
行为人因极度贫困、重大疾病、家庭危机等陷入特殊困境,在那种处境下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律师可以结合期待可能性理论,论证其主观恶性小、处境值得同情,争取宽缓处理。
(四)"为生存"型犯罪
为维持自身或家人的基本生存而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如因饥饿偷取少量食物等,律师可以主张缺乏期待可能性,结合刑法谦抑性,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期待可能性主张的实务要点
(一)情境的具体化
期待可能性是具体情境下的判断。律师应当将当事人所处的具体情境充分呈现——面临的威胁、困境、选择的有限性,让法庭身临其境地感受其处境的艰难。
(二)别无选择的论证
主张缺乏期待可能性,关键在于论证"别无选择"——在当时情境下,合法行为对当事人而言不可期待、不可行,或意味着难以承受的重大牺牲。律师应当论证合法行为的不可能性或重大牺牲性。
(三)常情常理的运用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最终是站在"普通人"立场上的常情常理判断。律师应当运用常情常理,论证在那种情境下,任何人都难以作出不同选择,从而唤起法庭的同理心。
(四)与法定制度的衔接
期待可能性主张应当尽可能与紧急避险、胁从犯、不可抗力等法定制度衔接,以法定事由为主要依据,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补充和升华,提升主张的法律基础。
五、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界限
(一)不能滥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应当审慎运用,仅适用于真正缺乏期待可能性的特殊情境,不能成为一般违法行为的"免责金牌"。滥用该理论,反而会损害其说服力。
(二)从严把握
"不能期待合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一般的工作压力、经济困难、人际关系等,通常不构成缺乏期待可能性。只有真正极端、别无选择的情境,才可能适用。
(三)不影响严重犯罪
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期待可能性理论一般不适用。不能以"处境艰难"为由为严重犯罪开脱。
六、典型案例分析
(一)义务冲突案
某案件中,行为人面临两个相互冲突的义务,履行一义务必然违反另一义务。律师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和义务冲突原理,主张行为人选择了优越义务,不应追究其违反次要义务的刑事责任,获得法院认可。
(二)受胁迫案
某案件中,行为人受犯罪团伙胁迫参与犯罪,律师结合胁从犯规定和期待可能性理论,论证其意志自由受限、期待反抗过于苛刻,最终获得减轻处罚。
七、实务建议
- 理解理论:准确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涵和根据;
- 找准场景:在义务冲突、受胁迫、极度困境等特殊案件中运用;
- 具体呈现:将当事人的特殊情境充分、具体地呈现给法庭;
- 论证别无选择:重点论证合法行为在当时的不可期待性;
- 运用常理:以常情常理唤起法庭的同理心;
- 衔接法定:与紧急避险、胁从犯等法定制度衔接,审慎运用。
结论与建议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朴素正义和刑法的责任主义、人文关怀。在义务冲突、受胁迫、极度困境等特殊案件中,律师可以运用这一理论,论证当事人因别无选择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为其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宽缓处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应当审慎、从严,仅适用于真正的特殊情境,并尽可能与法定制度衔接。善用这一理论,能够让辩护更具法理深度和人文温度,体现刑法公正与仁慈的统一。
重要提示:特殊情境下的案件需要专业律师的深度法理分析。如您或您的家人处于特殊困境而涉案,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