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策略之一,其核心是通过指出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要求程序性救济,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实体性辩护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同,程序性辩护关注的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程序性保障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本文将系统解析刑事辩护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程序性辩护的实务要点。
一、常见程序性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具体表现 | 法律后果 |
|---|---|---|
| 超期羁押 | 超过法定期限未解除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 | 释放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赔偿 |
| 违反回避规定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 剥夺辩护权利 |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委托辩护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 未告知权利义务 | 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等权利 | 相关证据可能被排除 |
| 非法搜查扣押 | 无搜查证、扣押证搜查扣押,或未依法制作清单 | 所获证据可能被排除 |
| 未同步录音录像 | 应当录音录像而未录制的讯问过程 | 口供可能被排除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刑讯逼供: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暴力或者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获取的供述;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 威胁引诱欺骗: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严重程度达到非法取证的标准);
- 重复性供述:采用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后,再次讯问取得的供述,除非侦查机关已更换侦查人员、非法行为已被终止、权利告知已到位。
(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违法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意味着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比言词证据更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收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
三、程序性违法的审查要点
(一)审查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 拘留、逮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延长手续;
- 是否依法通知家属;
-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
- 是否符合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而未变更或解除。
(二)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 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 是否有搜查证、扣押证等法律文书;
- 是否依法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 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 笔录是否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三)审查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 是否依法组成合议庭;
- 是否依法公开审判;
- 是否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 是否保障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利;
- 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
四、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可以在以下阶段提出:
- 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审判阶段: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或在庭审中提出;
- 二审阶段: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应在一审阶段有合理理由未提出。
(二)申请的形式要求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 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
- 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看守所录像等证据;
- 同监室人员证言等可以证明非法取证的材料。
(三)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公诉人出示证据材料,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 申请排除证据的一方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 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 法庭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五、程序性辩护的策略
(一)全面掌握案件信息
- 认真阅卷,了解案件全部证据材料;
- 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侦查取证过程;
- 审查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
- 注意发现程序性违法的蛛丝马迹。
(二)找准程序性违法的关键点
- 对于口供案件,重点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 对于物证、书证,重点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 对于鉴定意见,重点审查鉴定程序的规范性;
- 对于整个诉讼过程,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三)综合运用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
- 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
- 程序性辩护可以为实体性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 实体性辩护可以检验程序性辩护的实际效果;
-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辩护的重点方向。
(四)注重程序性辩护的时机把握
- 侦查阶段发现严重程序违法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问题的,应申请补充侦查或不起诉;
- 审判阶段发现程序违法的,应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二审阶段发现一审程序违法的,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申请发回重审。
六、程序性违法的救济途径
(一)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超期羁押、强制措施不当等情形,律师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二)排除非法证据
对于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申请排除,使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提出控告申诉
对于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结论
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性辩护的核心内容,律师应当熟练掌握其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在实务工作中,要全面掌握案件信息,找准程序性违法的关键点,综合运用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策略,根据不同阶段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通过专业、细致的程序性辩护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要注意,程序性辩护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不能滥用程序性权利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要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与尊重司法权威之间找到平衡点。
重要提示:法律问题复杂多变,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