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部分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恶意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此,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正式将此种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本文将围绕虚假诉讼罪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及辩护实务进行系统阐述,为当事人及同行提供参考。

一、虚假诉讼罪的法律依据

虚假诉讼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该条文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基本犯罪构成,第二款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对该条文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也纳入规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情节认定、共同犯罪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二、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这是虚假诉讼罪最典型的行为方式,包括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伪造证据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实现非法目的。常见情形包括: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虚构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虚构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等。

(二)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这意味着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图通过行政诉讼获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是虚假诉讼罪的结果要件,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例如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等;二是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等。这两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三、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正常的司法秩序是主要客体,这也是本罪被归入妨害司法罪类罪的原因。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注意三个要点:一是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这是核心要件;二是必须"提起诉讼",即向法院提交诉状;三是必须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虚假诉讼解释》,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原告是最常见的犯罪主体,被告通过虚假自认等方式实施虚假诉讼的,也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捏造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的裁判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非法目的可以是谋取财产利益、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移财产等多种形式。

四、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相似性,都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但二者在本质上有明显区别。以下从几个关键维度进行对比:

区分维度 虚假诉讼罪 诈骗罪
犯罪主体 提起诉讼的一方或诉讼参与人 一般主体,无特定身份要求
犯罪客体 司法秩序为主,兼具他人合法权益 公私财产所有权
行为方式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司法程序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直接骗取财物
主观目的 通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行为场合 必须发生在诉讼活动中 可发生在任何场合,无特定限制
欺骗对象 欺骗法院,借助司法权力 直接欺骗被害人

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情形。例如,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后,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取得他人财物,此时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虚假诉讼罪的常见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虚假诉讼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 虚假调解型: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达成虚假调解协议,企图通过法院调解书确认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 虚假仲裁型:当事人伪造证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企图通过仲裁裁决获取非法利益,或在仲裁过程中恶意串通达成虚假仲裁协议。
  • 虚假公证型:行为人通过虚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虚假诉讼+仲裁裁决执行型:当事人先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生效裁判,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非法目的。
  • 夫妻财产分割型:离婚诉讼中,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企图通过法院判决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
  • 破产债权确认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虚构债权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企图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六、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虚假诉讼解释》和相关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或者基于捏造的事实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作出仲裁裁决书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致使法院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辩护律师的实务策略

虚假诉讼罪的辩护应当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个层面寻找突破口,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辩护策略:

(一)质疑"捏造事实"要件

"捏造事实"是本罪的核心要件。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完全是虚构的?是否存在部分真实内容?证据是否存在真实来源?如果当事人只是夸大了部分事实,或者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但并非完全捏造,则可能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仅是证据瑕疵或举证不能,并非主观捏造,应作无罪辩护。

(二)否定"严重后果"要件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辩护律师应论证:诉讼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司法秩序的妨害?是否实际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如果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可能不构成本罪或仅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三)证明诉讼参与人未达到严重后果

对于协助型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应重点论证:参与人是否实际参与了虚假诉讼的全过程?是否明知事实是捏造的?参与的程度如何?造成的后果如何?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蒙蔽而参与的部分人员,或者参与程度较轻、未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四)争取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

如果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辩护律师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其中,自首是此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注意把握自首的认定要件和证据要求。

(五)争取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争取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八、律师办案的实务建议

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对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同行提出以下建议:

  1. 保留完整证据链: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保留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一旦涉嫌虚假诉讼指控,这些证据将成为证明事实真相的关键。
  2. 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虚假诉讼罪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应在案件初期就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隐瞒或虚构。律师会根据事实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4.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但要注意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陈述,避免因陈述不当导致不利后果。
  5. 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谅解:对于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这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同时,应当深刻反思违法行为,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结论与建议

虚假诉讼罪作为妨害司法罪类的重要罪名,在维护司法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大或放纵犯罪。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多个维度寻找辩护突破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既要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也要通过普法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和法治尊严。建议当事人在涉及诉讼活动时,务必依法依规进行,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重要提示:虚假诉讼罪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王吉成律师,电话:183-0796-5661。律师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