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推进,国家对生态环境的刑事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与传统刑事案件不同,环境犯罪具有专业性强、技术门槛高、证据形式特殊等特点,案件办理高度依赖环境监测数据与环境影响鉴定意见。可以说,环境犯罪案件的辩护,本质上是一场围绕"鉴定意见"的攻防战。
作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笔者在实务中深刻体会到:环境犯罪辩护的核心战场不在口供,而在鉴定意见。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入罪标准、鉴定争议、因果关系认定及辩护策略等维度,系统梳理环境犯罪中环境影响鉴定与刑事辩护的实务要点。
一、环境犯罪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主要罪名包括:
-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亦属广义环境犯罪范畴。
此外,《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23年修正版)等司法解释,共同构成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体系。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包括: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监管秩序及生态环境法益。
- 客观要件: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占比较高,特别是化工、印染、电镀、危废处置等行业的企业。
- 主观要件:通常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适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但若符合其他罪名的,仍可能构成犯罪。
三、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2023年修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本罪:
| 序号 | 入罪情形 | 关键证据 |
|---|---|---|
| 1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破坏的 | 区域属性认定、生态影响报告 |
| 2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危废属性鉴别、重量称重记录 |
| 3 |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污染物检测报告、超标倍数 |
| 4 | 因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因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 损失鉴定、生态损害评估报告 |
四、环境影响鉴定的法律地位
环境影响鉴定是运用环境科学、化学、生物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对污染源、污染物、污染路径、污染后果及因果关系进行专业判断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定案的关键依据。
环境犯罪案件中常见的鉴定/检测类型包括:
- 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确定涉案物质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 污染物成分检测: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污染物种类及超标倍数。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评估生态破坏的范围、程度及修复费用。
- 因果关系鉴定:判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强调,鉴定意见是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法官仍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五、环境影响鉴定的常见争议焦点
环境犯罪案件辩护,离不开对鉴定意见的精细化审查。下列争议焦点往往是辩护突破口:
- 鉴定机构资质问题:鉴定机构是否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业务范围是否涵盖环境损害鉴定,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 采样程序合法性:采样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采样地点、采样时间是否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样品是否现场封签、是否履行了见证程序。
-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检测方法是否为国家标准方法、行业标准方法或经过验证的非标方法,是否存在检测仪器未校准、试剂过期等程序瑕疵。
- 因果关系认定:污染排放点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链,是否排除了其他污染源、其他污染行为的可能性。
- 损害程度评估:生态损害评估所采用的修复方案、修复单价、修复周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评估、重复计算。
六、环境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是环境犯罪构成的"命门"。由于环境污染具有累积性、潜伏性、多因性等特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直接证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流行病学方法"来推定因果关系:
- 污染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存在;
- 损害结果发生期间,被害人处于污染行为影响范围内;
- 污染物的种类与损害结果在医学或生态学上具有关联性;
- 排除其他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因素。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业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聘请具有环境科学、水文地质、生态毒理等专业背景的专家辅助人,从科学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打破鉴定意见"一锤定音"的局面。
七、辩护律师的实务策略
结合笔者办理环境犯罪案件的经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五个方向构建辩护体系:
- 质疑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格、采样程序、检测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寻找瑕疵,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 否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调取气象、水文、同区域其他污染源等数据,主张损害结果系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甚至全部由他人造成,与被告人行为无关。
- 否定主观故意或单位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明知违反环保法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单位决策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是否谋取了单位利益,是否具备单位犯罪故意。
- 证明及时整改与积极补救:案发后主动停止污染行为、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
- 主张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分:污染行为虽然违反了环保行政法规,但尚未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未构成刑事犯罪,应通过行政处罚途径解决。
八、实务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针对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及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环境犯罪案件的专业性极强,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在侦查阶段就完成对鉴定意见合法性的审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重视现场调查与证据保全:律师应及时赴涉案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环保审批、排污许可、生产记录等关键书证。
- 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选聘具有环境学科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质证意见,是扭转鉴定意见不利局面的关键武器。
- 突出生态修复的从宽情节:积极组织当事人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替代性修复,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乃至适用缓刑。
- 企业应建立环保合规体系:完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危废管理台账等制度,从源头避免环境犯罪风险。
结论与建议
环境犯罪案件是典型的"证据之诉",环境影响鉴定意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辩护律师应当从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出发,构建系统的辩护方案;同时高度重视因果关系的辩护空间,通过专家辅助人、技术复核、重新鉴定等手段打破"污染即有罪"的简单逻辑。
重要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环境犯罪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建议当事人一旦涉嫌此类案件,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环境犯罪的困扰,欢迎联系王吉成律师咨询,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