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无程序则无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核心制度之一,旨在遏制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并不断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规则。对辩护律师而言,善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辩护的核心武器。本文系统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申请。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一)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只要认定为非法取得,即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
(二)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对非法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需同时满足"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三个条件,方可排除。
(三)"毒树之果"的有限排除
我国对"毒树之果"(即根据非法证据进一步取得的证据)采取有限排除原则,根据非法证据收集的物证、书证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因素综合判断,而非一概排除。
二、"非法方法"的认定
(一)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典型的非法方法,包括肉刑和变相肉刑——通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从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二)威胁
采用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肉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痛苦或痛苦预期,从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四)重复供述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侦查阶段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诉讼权利和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后自愿供述的除外)。
三、申请排除的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提出的时机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
- 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相关线索进行沟通;
- 法庭审理阶段:在法庭审理中正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三)申请的材料准备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就医记录;讯问录音录像线索;同监室人员证言线索等。线索越具体,越有利于启动审查。
四、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举证责任在控方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一旦被告人提出初步线索,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就转移给控方。
(二)证明标准
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必须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控方的证明方式
- 讯问人员出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播放录音录像:提供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 提交说明材料:提供侦查机关关于取证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 其他证据: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取证合法的证据。
五、法庭审查与处理
(一)庭前审查
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以简化处理;对有异议的,在庭审中重点审查。
(二)法庭调查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当庭进行。法庭调查程序一般包括:被告人及辩护人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线索;控方出示证明取证合法的证据;控辩双方质证、辩论;法庭综合评判。
(三)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确认取证合法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法庭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是否排除及理由。
六、实务技巧
- 尽早发现:在会见、阅卷中尽早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
- 固定线索:及时固定伤情、就医记录、讯问录音录像等线索材料;
- 规范申请:规范书写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提供具体线索;
- 把握时机:在庭前会议、庭审中及时提出申请;
- 质证结合:将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审质证、辩护紧密结合;
- 坚持主张:对确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证据,坚持申请排除的主张。
七、实务建议
- 熟悉规则:全面掌握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举证责任;
- 善于发现:善于从会见、阅卷中发现非法取证线索;
- 固定证据:及时、规范地固定相关线索和材料;
- 规范申请:规范、及时地提出排除申请,提供具体线索;
- 善用程序:善用庭前会议、法庭调查等程序推动排除审查;
- 结合辩护:将非法证据排除融入整体辩护策略。
结论与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核心,是防范冤错案件、保障人权的重要防线。律师应当熟悉排除规则,善于发现线索、固定材料、规范申请、善用程序,以专业的程序辩护,推动非法证据依法排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正。对证据合法性的较真,正是辩护律师职业价值的体现。
重要提示: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复杂的程序规则和证明规则。如您或您的家人怀疑遭受非法取证,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