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这是我国刑法中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的"危险犯"入罪。与传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结果犯"不同,危险作业罪不需要实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构成犯罪。
这一罪名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也给企业生产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危险作业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出发,详细解析危险作业罪的辩护要点与实务策略。
一、危险作业罪的法律规定
1.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活动,或者经营活动涉及危险物品的。
2. 罪名特点
危险作业罪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 危险犯性质: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有现实危险即可
- 法定刑较轻:最高刑期为一年有期徒刑
- 行政关联性:与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密切相关
- 预防性功能:强调对安全生产风险的预防性干预
二、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危险作业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刑法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 行为类型 | 具体表现 | 常见场景 |
|---|---|---|
| 关闭破坏安全设备 | 关闭、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 矿山、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 |
| 篡改隐瞒销毁数据 | 篡改、隐瞒、销毁安全设备相关数据信息 | 篡改监测数据、关闭报警系统 |
| 拒不执行整改指令 |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而拒不执行 | 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 |
| 未经批准擅自作业 | 未经批准从事高危生产经营活动 | 无证开采、无证施工、非法经营危化品 |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自然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等
- 单位:实施危险作业行为的公司、企业等
4.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仍然实施。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可以是过失,即不希望或放任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危险作业罪的辩护要点
1. 行为性质之辩
辩护人应首先审查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三种情形:
- 设备是否属于安全设备:被关闭或破坏的设备是否确实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 是否确有关闭破坏行为:设备是故意关闭还是故障停机,是破坏还是自然损坏
- 整改指令是否合法有效:责令整改的行政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内容是否合法明确
- 是否属于"拒不执行":是否有整改计划、整改行动,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整改
2. "现实危险"之辩
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辩护人可以从以下角度审查:
- 危险程度评估:是否达到"重大"伤亡事故的标准
- 危险是否现实: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还是理论上的、遥远的可能性
- 因果关系分析:被指控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清晰
- 鉴定意见审查:评估报告的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3. 主观故意之辩
辩护人应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 是否明知违规:是否知道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 是否故意行为:是故意关闭设备还是误操作
- 整改意愿:是否有整改的意愿和行动
- 认识能力:对危险的认识能力是否充分
4. 行政与刑事界限之辩
危险作业罪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模糊地带,辩护人可以主张:
- 情节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 行政违法优先:应通过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解决
- 整改到位:已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5. 量刑情节之辩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应积极提出从宽情节:
- 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立功表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
- 积极整改:在侦查阶段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 初犯偶犯: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实务建议
1.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建议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
- 保障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或破坏
-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数据,不得篡改或隐瞒
- 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或超范围经营
- 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2. 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建议
-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 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好书面记录
- 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 对不安全指令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 参加安全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3. 对涉嫌危险作业者的建议
- 立即停止涉嫌违法的生产作业行为
- 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取证
- 聘请专业律师,了解法律风险和辩护策略
-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保留相关证据,如整改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结论与建议
危险作业罪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新型犯罪,其"危险犯"的属性使得企业在没有发生实际事故的情况下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这一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危险作业罪案件中,"现实危险"的认定是核心争议焦点。辩护人需要结合专业知识,对危险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质疑其科学性和客观性。同时,积极整改、消除危险等情节对于争取从宽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您或您的企业涉嫌危险作业罪或其他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