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信息网络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特征。从电信诈骗到网络赌博,从洗钱到非法集资,每一起网络犯罪背后都离不开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传统的共犯理论难以全面评价这些"边缘性"帮助行为,立法者遂于2020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自此,该罪案件数量迅速攀升,跃居刑事案件前列。

然而,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如何准确认定"明知"?如何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卡片转借、引流推广等行为的入罪边界在哪里?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务,深入解析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策略,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专业指引。

一、帮信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对"明知""情节严重"等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办理帮信罪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帮信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 技术支持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域名解析、VPN服务、网站搭建、技术维护等技术支持;
  • 广告推广类:为网络犯罪提供广告发布、信息推送、引流推广、应用分发等服务;
  • 支付结算类:提供银行卡、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数字货币交易、跑分平台等用于资金转移、结算;
  • 其他帮助类:包括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协助开发软件、培训指导、批量开卡、协助注册账号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两卡"犯罪(即银行卡、电话卡)和跑分平台类案件,涉案人员往往以"兼职""赚外快"为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最终被认定为帮信罪。

三、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 情节要件: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4.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明知"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辩护律师应当重点突破的方向。

四、明知的认定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5种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的客观情形: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接到电信、网信、银行、支付机构等部门的警示告知后,仍继续提供帮助的;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的: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继续提供帮助的;
  3.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帮助的费用、时间、方式等明显不符合正常市场规律的;
  4.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如专门为诈骗团伙定制开发呼叫系统、搭建钓鱼网站等;
  5.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明知"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的认知,而非对自身行为违法性的认知。即使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要知道他人是在实施网络犯罪,仍可能构成本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应认定为本罪。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序号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适用情形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多对象帮助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资金流水型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广告推广型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获利型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助行为 受过行政处罚又犯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后果严重型

上述任一情形达到,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入罪标准,但辩护律师应当关注流水与犯罪数额的区别——单纯走账流水并不等同于犯罪数额,部分合法资金混入不能简单累加。

六、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别

这是帮信罪案件中最核心、最容易混淆的辩护要点。两者在罪名性质、量刑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对比项目 帮信罪 诈骗罪共犯
犯罪主体 提供帮助的第三方 诈骗团伙成员
行为时点 事前或事中帮助 事前通谋或事中参与
主观明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并共同故意
参与程度 相对边缘、独立 深度参与诈骗活动
量刑幅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

两罪的核心区分在于主观故意内容和参与程度。帮信罪行为人主观上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提供的是相对中立的帮助行为,未直接参与诈骗的实施。如果行为人不仅提供帮助,还参与话术设计、被害人引流、资金分配等核心环节,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七、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帮信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也容易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行为时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之前;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
  • 帮助对象不同:帮信罪是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掩隐罪是为他人转移、藏匿犯罪所得提供帮助;
  • 主观认识不同:帮信罪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掩隐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帮助对象是"犯罪行为";掩隐罪帮助对象是"犯罪所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帮信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当支付结算型帮信行为同时构成掩隐罪时,应择一重罪处断。

八、辩护律师的实务策略

结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务,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构建辩护策略:

(一)否定"明知"——作无罪辩护

"明知"是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否定明知:

  • 行为人确属被蒙骗,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实施犯罪;
  • 行为人出租、出借的卡片被他人擅自使用,行为人无法预见;
  • 行为人从事正常业务活动,无法识别客户的犯罪目的;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

(二)否定"帮助行为"——作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四类帮助行为:

  • 行为人提供的服务属于日常生活或正常经营范畴,不具有帮助性质;
  • 行为人未直接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
  •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否定"情节严重"——作无罪或轻罪辩护

当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不构成帮信罪:

  • 支付结算金额未达20万元,需对流水数额进行严格审查,剔除合法资金;
  • 违法所得未达1万元;
  • 帮助对象不足三人;
  • 不存在被帮助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争取从犯、坦白等从宽情节

即使构成犯罪,仍可争取从宽处理:

  • 争取从犯认定:行为人处于帮助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争取坦白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 争取退赃退赔: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 争取适用缓刑:对于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的当事人,可争取适用缓刑。

九、实务建议

结合多年刑事辩护经验,针对帮信罪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1. 切勿出租出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社交账号等不要轻易出租、出借给他人,"断卡行动"高压态势下,此类行为极易触刑;
  2. 警惕"兼职"陷阱:对于"高薪兼职""跑分兼职"等信息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
  3. 及时委托律师:一旦涉嫌帮信罪,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阶段获取有利证据;
  4. 全面核查流水:对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应严格区分犯罪数额与合法资金,避免"就高不就低";
  5. 积极退赃退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是获得缓刑或不起诉的重要筹码。

结论与建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信息网络时代的产物,其立法目的是严密刑事法网、打击网络犯罪黑灰产。然而,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打击扩大化"的风险,部分出租出借自己卡片的当事人、出于"赚外快"目的的普通打工者,因缺乏法律认知而被卷入刑事程序。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在依法履职的同时,严把"明知"认定关,避免将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应当从犯罪地位、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角度,最大限度地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重要提示:帮信罪案件办理时机极为关键,建议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30日内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取保候审和不起诉的最佳时机。如您或您的家人涉嫌帮信罪,请及时联系王吉成律师(电话: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获取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