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中,审查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枢纽,也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在这有限的时间窗口内,辩护律师能否有效开展辩护工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走向。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失了最佳的辩护时机。王吉成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从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特点、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不起诉申请的实务操作、证据开示与补充侦查以及与检察官沟通的技巧等方面,全面解析这一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特点
(一)审查起诉的法律定位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的时限规定
| 情形 | 时限 | 法律依据 |
|---|---|---|
| 一般案件 | 1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
| 重大、复杂案件 | 可延长15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
| 补充侦查 | 1个月内,以2次为限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
| 改变管辖 | 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三种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处理决定:
- 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不起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点
(一)及时阅卷,全面掌握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首要工作是及时阅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全面性原则:不仅要查阅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更要关注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 程序性审查:重点关注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证据的收集程序等。
- 制作阅卷笔录:对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情况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至少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 核实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真实、完整
- 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 核实侦查机关是否遗漏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
- 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认识和辩护意见
(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应当注意:
- 及时申请调查取证:对于辩护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
- 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 证据链的完整性:收集的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不起诉申请的实务操作
(一)不起诉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情形:
| 类型 | 适用情形 | 决定性质 |
|---|---|---|
| 法定不起诉 | 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 应当不起诉 |
| 酌定不起诉 |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可以不起诉 |
| 存疑不起诉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不起诉 |
(二)不起诉申请的要点
辩护律师在申请不起诉时,应当重点论证以下问题:
- 证据不足的问题:指出案件证据存在的漏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犯罪构成要件,论证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情节轻微的问题: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论证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起诉。
- 刑事政策的问题:结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论证不起诉的合理性。
(三)不起诉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不起诉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 案件基本情况:简要说明案件由来、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
- 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重点论证,是申请书的主体部分
-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 结论和请求:明确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证据开示与补充侦查
(一)证据开示的实务操作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据开示制度,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控方掌握的证据。律师应当注意:
- 制作证据清单:对控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
- 分析证据的证明力:评估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
- 寻找证据漏洞:重点分析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为辩护工作提供方向。
(二)补充侦查的申请与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补充侦查程序:
- 积极申请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 明确补充侦查的内容:在申请中明确指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提高补充侦查的针对性。
- 关注补充侦查的结果:对补充侦查收集的新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其对案件的影响。
- 把握补充侦查的次数: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律师应当掌握好申请的时机,避免浪费机会。
五、与检察官沟通的技巧
(一)沟通的基本原则
与检察官沟通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尊重原则:尊重检察官的职责和立场,以平等的姿态进行交流。
- 理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表达辩护意见。
- 及时原则:把握沟通时机,在关键节点及时与检察官交流意见。
- 书面原则:重要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确保意见被充分记录和考虑。
(二)沟通的内容要点
与检察官沟通时,应当重点阐明以下内容:
| 沟通要点 | 具体内容 | 注意事项 |
|---|---|---|
| 证据问题 | 指出证据的不足、矛盾或非法问题 | 提供具体的证据线索和材料 |
| 法律适用 | 论证法律适用的错误或不当 | 引用权威司法解释和判例 |
| 情节因素 | 说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社会关系 | 说明赔偿、谅解等社会关系修复情况 | 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
(三)书面意见的提交
辩护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内容包括:
- 对指控事实和证据的意见
- 对定性量刑的意见
- 申请不起诉的理由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实务建议与注意事项
(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时间表
为了确保辩护工作的有效性,建议按照以下时间表推进工作:
|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工作目标 |
|---|---|---|
| 收到移送通知后3日内 | 办理阅卷手续,首次阅卷 |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
| 阅卷后5日内 | 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情况 | 了解当事人意见,发现侦查问题 |
| 审查起诉中期 | 收集有利证据,形成辩护观点 | |
| 审查起诉后期 | 推动不起诉或减轻指控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及时告知当事人:向犯罪嫌疑人充分解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程序要求。
-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罪认罚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 参与量刑协商:积极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争取最有利的量刑建议。
- 签署具结书: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协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对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及时提出申请。
- 申请监视居住: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考虑申请。
- 提供担保:协助家属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
结论与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期,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阶段的程序优势,全面开展辩护工作。通过及时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不起诉、与检察官沟通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性,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辩护。一个成功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不仅可以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案件最终进入审判程序,也为后续的审判阶段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王吉成律师提醒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紧、任务重,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刑事指控,请及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
重要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王吉成律师:电话183-0796-5661,微信lawyer_wang_zz。